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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署加发 [2005]12 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毛羊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精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粗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毛羊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FZ008-2001 )、《精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FZ009-2001 )、《粗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FZ010-2001) 印发你们,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上述标准实施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审批外毛羊毛条、精梳纯羊毛针织绒线、粗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在上述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进行备案、核销。 2005 年 3 月 1 日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各地海关已核定的单耗核销。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外毛羊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FZ008-2001 )
    2 《精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FZ009-2001)
    3 《粗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FZ010-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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