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毛纺织行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毛协)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2003]142号)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毛协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客观事实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要素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中毛协聘请行业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在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准则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第四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主要包括与毛纺织行业发展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毛纺织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应用研究成果,不包括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资料齐全,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必要的技术文件等;
(二)具有查新报告(两年内),查新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科技情报、信息单位;
(三)具有实际应用或采纳证明;
(四)根据需要提供安全或环保相关证明或检测报告;
(五)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一套(含电子版)。
第七条 中毛协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评价,并及时答复申请单位。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由中毛协组织,申报单位承办。由中毛协组织5或7名具有相关背景的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推选评价委员会主任1名和副主任1到2名,并由主任委员主持评价会议;评价意见必须经评价委员会全体通过。
第九条 评价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中毛协专家委员会成员或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对评价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动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并在行业内享有声誉。
(四)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评价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并负有严守被评价成果技术秘密的职责。
第十一条 评价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
(三)科技成果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科技成果的应用情况、推广前景;
(五)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科技成果综合评价级别、水平;
(七)科技成果所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评价委员会对评价意见负责。评价报告中须附评价委员会成员签字表。
第十三条 中毛协对科技成果评价结论等进行审核、确认;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按年度统一编号登记,并出具《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对未通过评价的成果,应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申请评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评价单位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弄虚作假,将撤销《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等,所有后果由申请评价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作用包括:
(一)国家奖励:是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和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佐证材料;
(二)技术交易:有利于减少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沟通和谈判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三)价值认定:是投资、融资、许可、转让、合作中对成果价值评判的重要依据;
(四)政府支持:是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职称评定:是科研人员职称评审时,对其科研能力和研发水平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结题验收:是对科研项目研发完成情况、成果创新性和效益评判的重要依据;
(七)行业认可:通过行业权威专家的评价,有利于技术成果获得行业认可;
(八)市场推广:权威的专家意见和第三方评价报告,有利于技术成果快速在市场推广和产业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毛协负责解释。